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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供应商“异议函”
发布日期:2014-07-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4961

    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书,集采机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容处理。但如果收到供应商的“异议函”,集采机构该如何处理呢?近日,记者就接到了某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小李的询问。
    案例回放◆◆◆
    最近由小李负责的某单位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了甲供应商中标。然而在中标结果公告的第二天,乙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送来“异议函”,举报甲、丙供应商存在串标行为。小李翻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找到关于处理“异议函”的办法。那么,到底要不要对此作答复?小李拿不定主意。
    案例分析◆◆◆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不仅是小李,许多集采机构或代理机构人员都碰到过类似的问题。面对此种情形,集采机构及代理机构是否应该答复?若答复,应该以何种方式进行答复?对此,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如果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而不是异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解释了其中的原因,异议是招投标领域的说法,与政府采购中的质疑相类似,但两者存在着本质区别。
    受访律师普遍表示,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供应商仅仅提供了“异议函”,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并没有义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关于质疑的相关规定,对供应商进行答复和处理,甚至可以不予理睬。
    但某受访律师表示:“不过采购中心也可以按照信访的方式处理。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然而,是否受理则取决于采购中心是否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如果采购中心有权调查处理供应商串标行为的话,即可受理;如果无权调查处理,应不予受理,并告知信访人向有此权力的机关提出。”
    另一种观点认为,集采机构或者代理机构应该受理“异议函”,并要妥善处理。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汪才华是这一观点的代表。在他看来,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递交“异议函”而不是质疑书,这种情形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大法律体系的矛盾所造成的。
    “许多供应商根本搞不清楚什么是异议,什么是质疑。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在受理的时候绝不能抠字眼儿。”汪才华建议,应按照质疑流程对其进行处理,依据18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供应商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而招标采购单位收到质疑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进行答复。
    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王九州也认为,采购中心及代理机构应该谨慎对待供应商的“异议函”。“当前政府采购备受公众的关注,对‘异议函’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投诉和诉讼,甚至引起媒体的炒作。因此尽管供应商提出异议的形式不是质疑,但内容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按照质疑给予答复,同时按质疑进行处理。”王九州如是说。
    然而,对上述将异议当作质疑来处理的方式,沈德能却有另外的看法。
    “并非所有的疑问和意见都可以质疑。”沈德能解释道,《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对供应商提出质疑的范围、条件、时限和形式做出了规定,采购中心和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来受理和处理,违法受理是要负责的。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可以提出质疑,体现了供应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立法的目的不仅是为了保障供应商正确行使权利,也是防止供应商不适当地使用质疑权,如果把不是质疑的当质疑处理,那么会造成投诉数量的增加。
    “如果一定要把异议当做质疑处理,必须告知供应商做必要的修改。至于如何修改,主要由供应商的意图决定。如果是表示疑问,可以采用询问的形式。如果符合质疑的情形,则必须对‘异议函’进行修改。不过严格来讲,目前政府采购供应商还没有异议权。”沈德能如是认为。(周琳娜)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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