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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西宁:规范履约验收 加强结果评价
发布日期:2014-07-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571

    本报讯 青海省西宁市财政局近日下发通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推动监管方式从注重过程控制向结果评价转变。
    这份《关于进一步加强西宁市市级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范围、验收主体、验收依据、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资料备案与归档和监督管理作了明确。《通知》指出,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对于验收方式,《通知》提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分简易程序验收与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简易程序验收适用于市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成验收小组自行组织验收,并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一般程序验收适用于市级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或采购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由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其中,对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所有的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多媒体会议室(教室)类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的采购项目,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采购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型、技术复杂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专用仪器、设备(如大型医疗器械、消防设施等)的采购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社会影响大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除了必须邀请相关专家之外,还要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此外,《通知》还对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做了细化规定,将一般程序验收工作分为五个步骤:第一是成立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相关专家(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等人员组成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技术含量高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相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验收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推荐能胜任该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验收专家(该专家需同时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本单位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第二是验收前准备。第三是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单位。第四是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附件。第五是结算。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凭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结算表、政府采购合同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马筱晶)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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