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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出台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 约束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07-08-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0

       记者20日从省财政厅获悉,《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已于近日正式出台,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规范》分别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三方政府采购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内容涵盖采购预算、招标、合同签订、项目验收等政府采购所有环节,并对当事人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作出要求,力求促进政府采购全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采购人: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规范》规定,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通用物资(设备)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物资(设备)且采购人有特殊要求的以及分散采购项目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原则上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无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代表,应当主动回避。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履约过程中严禁五种行为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竞争的行为受到严格禁止。这类行为包括弄虚作假、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以任何手段诋毁、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成交);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行贿等。

  《规范》规定,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供应商中标(成交)后,应当按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约。供应商不得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定点(协议)供应商不得有以下5种行为:不按中标价格、优惠幅度给采购人优惠;违背服务承诺,不向采购人提供优质服务;在协议供货、定点服务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者合同承诺的质量标准,以次充好,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劣质服务;为采购人虚开发票,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现金,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代理机构:先备案,后代理

  《规范》要求,住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外的采购代理机构进入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向四川省财政厅备案。只有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布的采购代理机构,才有资格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与采购人一样,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被禁止出现以下行为:在采购文件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列入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者差别待遇;擅自对采购文件作出修改。

  今后,对每一个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都必须按要求建立采购档案。采购代理机构还必须按要求填写省财政厅统一制作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以作为财政部门考核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依据。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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