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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以零元报价投标,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4-06-25    地区:    阅读次数:3782
    ■ 本报记者 周琳娜
    日前,某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向记者反映,在该市公交信息网络平台公开招标中,A公司报价为0元,表示愿意无偿为政府提供服务,并获得了预中标资格。然而B公司以A公司恶意竞争为由提起了投诉。
    那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0元报价是否被允许?面对供应商低价投标情况,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
    某业内专家表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提到,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0元报价是无偿的,显然不行。”
    该专家又向记者介绍了另一种极端情形:1元报价。按上述条款,1元报价属于有偿服务,那是否可行呢?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及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除非供应商能合理解释其报价高于成本价,否则视其为无效投标。“成本不光是项目成本,还包括投标本身的成本,如投标文件制作费、差旅费等,这些成本加起来显然超过1元。”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张旭东说。
    此外,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庆亮分析,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一条、第三条规定,“供应商1元甚至0元报价,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原则,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与立法目的和原则不相符。”同时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低于成本价投标属于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行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供应商进行处罚。
    低价投标的背后
    对于0元报价,A公司的解释是:愿意无偿为政府提供服务。对此,何红锋极力反对:“政府允许供应商无偿或以极低价为其提供服务,最终必将损害公众利益。”受访业内专家一致表示,在政府采购中,合理低价是必要的,但是价格畸低的投标行为必须否定。
    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汪泳说:“无论是物有所值理念,还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的要求,都需要有价格来支撑。在同质量、同服务的情况下,追求合理低价是政策目标。然而,供应商低价投标背后往往夹带着其他复杂的诉求 。”
    记者采访了解到,供应商低价投标一般有三种诉求:一是排斥竞争对手,故意扰乱市场;二是为获取项目后期的可观经济收益;三是占领市场,扩大影响力。孟庆亮认为,第一种诉求可能导致拒绝签订、履行合同,或转包分包采购项目等后续违法行为。何红锋认为,后两种诉求极可能带来市场垄断,“供应商在取得垄断地位后再大幅提价,这给市场带来极大危害。”因此,无论哪种诉求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和制裁。
    服务类采购需转变思维
    事实上,无论是高价采购还是低价投标,都从侧面反映出一个事实:我国政府采购的市场规则还有待完善。
    张旭东认为,从现有法规出发,低于成本价投标理应被否定,但是是否可以接受这种投标,很值得理论层面上的研究。“有时不能光考虑成本,还要从收益衡量。”张旭东说,当然要注意几点:一是排除项目具有延续性(二期、三期)、持续性(后续耗材销售)等因素。二是可以对价格作特殊计分处理。比如比照次低价或平均计算价格分。
    不过回到本案,汪泳提到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公交信息网络平台具有广告承载的功能,属于服务类项目。“比如写字楼里的显示屏,它不是物业公司买的,而是广告公司倒贴钱提供给物业的。由此可以联想到,也许A公司的方案涉及后期的广告收益,所以愿意无偿提供平台软件,而B公司的方案也许仅针对软件本身。此时,就要考虑是不是采购方式出了问题。”汪泳说,按照财政部74号令的精神,对于这类需求不清晰的服务类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者两阶段招标法可能更为适合。”汪泳认为,服务类项目采购不能用传统的政府采购思维方式去思考,而要实现思维转变。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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