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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平台整合方案的四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4-06-24    地区:    阅读次数:4261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的《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征求意见程序,正式的整合方案不久就会出台。

  笔者反复学习征求意见稿,提出五点不成熟的想法,以供参考。

  平台定位为综合服务系统

  征求意见稿只谈到平台的性质功能,没有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经费形式等关键性事宜,避开了整合实践中至关重要的基础性问题,指导性和操作性可能会打折扣。

  既然是整合,原有的各基础要素必须充分考虑。平台是事业属性,还是市场属性?机构设置不明确可能会导致混乱。

  由于地域、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全国各地已整合形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组织架构多样。结合河南省洛阳市的实践,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定位为一个纯市场性质的综合交易平台,即具备电子化交易、信息集中共享、行政监督支撑、专家资源、场所设施5大服务功能的综合服务系统。

  县级应视情况是否建平台

  实际工作中,市县两级平台是交易项目的承担主体。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原则上不再整合交易平台。这意味着县级平台将被撤销或解散,遇有交易项目,要到县外平台交易。

  我国地市、区县行政管辖面积差别很大,在路途远近、时限要求和承载量上,单纯靠市级平台可能无法满足需要。笔者建议对县级平台设置不进行限制,放权给省(区、市)视情况而定,鼓励整合建立跨县的区域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交易活动收费标准要明确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立足于提供公共服务,但应该会有非公项目进场交易。平台发展的方向是向所有主体开放,因此市场化的运行范畴应该加以考虑。政府搭建的平台不收费不能一概而论,涉及公益项目的,由财政承担;为非公主体提供服务的,有必要收取一定的费用,财政不应大包大揽。

  笔者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收费管理可采取收支两条线形式。从服务收费管理角度看,应明确全国统一的收费办法及标准,不然费用种类、标准、承担方各地不一致,不仅收费规则不统一,交易价格及结果也无统一可比的价格基础。

  同时,既要统一收费标准,又要明确由委托方支付中介代理费和场地费,不得转嫁给中标方。

  代理服务不可一刀切

  从实际情况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土地交易机构多半是官办代理机构,其存在于法有据。此类机构应该独立存在,不可整建制并入交易平台,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物理整合"的思路,只要实现业务运行和部门监管相互分离、促进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就好。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这些机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这也许会导致再次拆分或另起炉灶的局面,势必造成更大的浪费和不稳定。

  当然,平台自行提供以建设工程招投标为主的中介代理服务则应该明文禁止,防止垄断市场、同体监督和滋生腐败。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学国 党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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