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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将设统一招投标场所
发布日期:2014-06-23    地区:    阅读次数:3686
  6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新闻发布会,新修订的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
  2000年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后,内蒙古于2001年出台了实施办法,对规范自治区的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内蒙古招投标市场仍然存在操作不规范、评标活动不规范、行政干预过度和监管不力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相关部门在已有办法基础上,将部分条款予以细化、补充,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
  新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载体。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贾莉介绍,目前部分没有进场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因缺乏应有的监督,往往存在信息公开程度不高、操作流程各式各样、评标定标标准缺乏刚性、监管流程流于形式等问题,场外交易使得虚假和窜通招标投标的行为依然普遍存在。上述新规,将是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实施政府集中监管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新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宜,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新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窜标通标、弄虚作假等一系列行为,并且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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