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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非招标方式不再“有家难回”
发布日期:2014-06-20    地区:    阅读次数:4080
    ■ 周新
    74号令规定◆◆◆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学习笔记◆◆◆
    工程项目一直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冲突的焦点问题。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对工程采购适用本办法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其一,明确了政府采购工程也可使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以上两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仅限货物或者服务,均不包含工程。74号令给予了补充,即符合第三条情形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也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两种非招标采购方式,但询价采购方式仍然仅适用于货物采购。
    其二,明确了哪些政府采购工程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根据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制定74号令答记者问中的说明,74号令中提及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包括两种情形,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但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作者单位:江苏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专家观点
    74号令出台后,有部分业内实操者向记者反映了自己的疑惑,认为其有关工程项目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规定与《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矛盾。
    部分专家表示,这种看法其实忽略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先决条件,即74号令第三条规定的4种适用情形,而且第三条(四)也对适用本办法的工程采购范畴做了明确限定。《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也做了相应规定,因此二者并不冲突。
    另一部分专家认为,在工程采购方面,74号令某种程度上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了细化和延伸。74号令第二条明确了工程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将其纳入了监管体系,填补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空白。(文字/王童彦)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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