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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代表是“代表”还是“专家”
发布日期:2007-08-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9

      采购人代表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席的重要参与者,无论是在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中,还是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其他方式的采购活动中,都可以发现采购人代表的身影。在政府采购评审环节,专家所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总人数的比例,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专家不专,代表顶上”

  实际工作中可能经常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专家人数不够,采购人代表来凑数;专家库里的专家不专,采购人代表本身却是采购项目的专家。在某些政府采购活动中,单纯从专业的角度考虑,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似乎已达到法定要求,但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却是没有专家的谈判、评标或询价。

  某地公安局通信铁塔竞争性谈判项目。整个项目的前期操作十分顺利,但在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上却让采购方犯了难,当地评审专家库中没有“对口”的评审专家可供选择,最终5人谈判小组只能全部由采购人一方人员组成,虽然五位同志对通信业务非常精通,但谈判小组成员由清一色的采购人代表组成无疑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双重身份”带来问题

  采购人代表充任专家后,专家的比例达不到法定标准,采购人的意见在评审、谈判、询价过程中将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特别是在技术性指标的评审中,采购人的主导性过大,专家的合理意见很可能被“平衡”掉,从而导致采购结果不可避免地带有倾向性。如果采购人代表素质不过硬,加之事前与某供应商有过频繁接触,这些代表们极可能被供应商的“糖衣炮弹”所拉拢、腐蚀,采购人代表在工作中很难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平等地对待每一位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偏向于某一家供应商的情况不足为怪。

“双重身份”是否合法

  从总体上看,前述案例中采购人代表中确有专家存在,“专家”的人数似乎已达三分之二或是五分之二的要求,但这些人毕竟是采购人代表,他们的意见只能代表采购人,看似合情、合理的做法,其实并不合法,与法律规定明显抵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可见,采购人代表与评审专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不能“兼容”,采购人代表只能以“代表”的身份出现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专家数量不够怎么办

  基层政府采购工作现状表明,专家库建设工作已明显滞后于快速推进的政府采购工作。搞好专家库建设工作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在实践中应切实把握好以下五点:

  充分做好采购前准备工作 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要准备相应的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重复采购,控制采购成本等状况。

  中止违法违规的采购活动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各项采购活动能否进行,首要的是坚持合法性前提,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妥协,案例所提示的采购活动应及时中止,改日延期重新组织。

  借助更广泛的专家库资源 在特殊项目的采购过程中,应采用选择性的方式抽取评审专家,省、市、县三级应实现专家资源的纵向共享,同时要实现平行区域间专家资源的横向共享,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为“找专家”而苦恼。

  积极完善评审专家库建设 还没有建立专家库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已经建好的地方要进一步充实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拓宽评审专家的知识面,让专家的称号名符其实,把每一位专家都培养成精通理论、一专多能、深谙实践的“多面手”。

  优选采购人代表 采购人要选派熟悉业务、经验丰富的同志作为代表参加采购活动,但事先与供应商有过接触的同志应主动回避。采购人代表应独立提出自己的评审意见,并不能干扰甚至左右专家们的评审意见,以确保整体评审质量的专业化水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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