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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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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合法吗?
发布日期:2014-06-19    地区:    阅读次数:4802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案情◆◆◆
    近日,某市公开招标一批办公用品。在评标过程中,一位专家提出,A供应商投标的品牌不是招标文件中列举的备选品牌,所以应为无效投标。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表示,招标文件中写明了三个备选品牌,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采购竞争原则,不能说是指定品牌,因此没有按照要求投标的,应为无效投标。
    记者调查发现,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以上备选品牌的做法,在实践中并不鲜见。有人认为,列备选品牌只是为了说明技术参数,只要列出三个以上,并且不排斥非备选品牌参与投标就可以。那么在招标文件中罗列备选品牌,真的不违法吗?

    分析◆◆◆
    罗列备选品牌违法。一位政府采购业内资深专家告诉记者,没有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中提到过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这种行为明显具有品牌歧视,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该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像案例中这样的在招标文件中列备选品牌的情况确实不少见,总体上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三个或以上备选品牌,供应商只能在这三个品牌中选择品牌投标。另一种情况是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备选品牌后,附加“同等或者同档次的其他品牌产品也可投标”或者“技术水平不低于列举的品牌”等说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一种情况显然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那么第二种情况呢?《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有人认为,上述规定可以佐证第二种情况合法。
    “理论上说,这些在实际操作中都会对其他品牌产生排斥和歧视作用。”上述专家表示反对,“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是有差别的,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的规定,在操作中不可以在政府采购中通用。”
    评审专家应阻止品牌歧视。某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表示,首先应该在招标文件形成之前就杜绝指定品牌等有违公平、有悖法规的情况出现。但是像本案中那样,在评标环节出现这样的情况,代理机构在现场又无权叫停项目或是改变招标文件需求描述,此时评审专家应坚持原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上述负责人表示:“由此可见,评审专家是采购项目的重要把关人之一,提升评审专家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对于政府采购来说重要之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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