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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三种情形不受理 三大禁区不涉足
发布日期:2014-06-17    地区:    阅读次数:4078

  加强代理机构管理,规范其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湖北省荆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日前印发《荆门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为代理机构设置行为禁区。这是该市继半年前出台相关制度规范采购人行为后,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加强管控的新举措。

  存在三种情形不受理

  《规范》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组织采购活动前,如果发现采购人有三种情形之一,不得受理委托事宜:一是未提供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二是委托的采购事项与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函》或批复内容不相符;三是提出的采购需求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

  《规范》提出,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对专业性较强、技术较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应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采购文件应明确供应商资格要求(条件)及其他实质性要求,各项技术标准和条款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科技创新等政策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招标文件应载明评分细则以及政策性加分标准。

  合理设岗完善制约机制

  《规范》要求,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应在开标当天(特殊情况下可在开标前一天),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的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规范》同时对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应合理设置岗位、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做到编制与审核采购文件的人员相分离;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考核办法,做好有关基础工作和内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划定业务代理三大禁区

  《规范》还划定了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代理服务过程中的三大禁区:一是不得使用不正当手段,谋取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权;二是不得在组织采购活动的过程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三是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要求(条件)或非强制性认证作为资格要求(条件)。

  《规范》还提出,代理机构应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做好交纳、退还等核算工作,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概算)的1%;在开标前不得向外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数量、非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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