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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转让后 可否对工程重新招标?
发布日期:2014-06-12    地区:    阅读次数:4401

    【问题咨询】
    通过招投标确定了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已经将该合同备案,在工程项目转让后,新的业主在付清原业主所欠原施工方工程款后,是否可以对工程项目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方?
   【律师答问】
    分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该项目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项目转让后,虽然业主主体发生了变更,但施工主体是通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选拔确定的,是合法的施工主体,没有法定理由是不能随意变更的。若只是业主发生了变更,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此种情形并不具备重新招标的条件,因此,我认为本案中,已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在项目转让后,新的开发商在付清原施工方工程款后,不能对工程重新招标确定新的施工方。
    第二,如果该项目不是必须招投标的项目,那么,从招投标法的角度讲,新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重新招标确定或直接确定施工方。但是新的业主要依《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原施工合同已经备案,重新进行招投标并订立新合同后,再按当地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要求,进行新合同的登记备案,同时核销原合同的备案手续。
    业主变更后,所有的开发手续都要变更到新业主名下。需注意,因该项目经过了转让,进行上述核销、重新招标的前提是这样:项目转让双方已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办理完毕各项必要的手续(包括变更、备案、审批等),新的开发商(项目受让人)依法可作为该项目的招标人(建设方)进行招标活动。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王文杰)

来源:中华建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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