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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43个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范畴
发布日期:2014-06-12    地区:    阅读次数:3736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迈出实质性一步。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综)发[2014]483号),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6类56款243个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范畴,并要求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等法律组织实施购买工作。 
  依据《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包括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承接主体必须具备依法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具有相关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等条件。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度报告制度、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商业信誉良好,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办法》明确,承接主体应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财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事业单位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平等参与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办法》还提出,通过购买服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主管部门脱钩。过渡期内,可给予行业协会商会适当支持,但要相应核减财政直接拨款;过渡期结束后,行业协会商会完全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不再直接拨付财政经费。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为避免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政府购买服务应根据政府职能范围,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政府新增的或临时性、阶段性的服务和管理职能或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增加新的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在购买程序方面,《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得到审核确定后,购买主体应及时按照政府采购相关程序公开项目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对于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统一纳入采购程序,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评审、询价、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进行购买。鼓励购买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服务外包、政府补贴或凭单等多元化的购买形式。
  此外,《办法》要求,购买主体应会同财政部门,围绕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需求评估等环节,做好相关标准研制,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标准体系。探索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另悉,“十二五”期间,宁夏将在各市、县逐步推开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全区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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