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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荆门全面推进政采绩效评价
发布日期:2014-06-12    地区:    阅读次数:3843
    本报讯 记者周琳娜 通讯员刘冬云报道 湖北省荆门市财政局日前印发《荆门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办法(暂行)》,要求全面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并明确采购人主管单位在绩效评价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评价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评价体系和科学合理的评价依据,政府采购的效果到底怎么样,一直很少有人能够说得清。”荆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荆门市此次出台的《办法》分别从绩效评价对象、评价原则、组织实施、结果运用和工作职责等方面,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采购人的主管单位是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第一责任主体,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人员指导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主管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监察、审计、财务等人员组成绩效评价专班,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二级单位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及时填报“荆门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表”,形成绩效评价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报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财政部门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后,形成单独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年度报告。
    在评价体系方面,《办法》明确评价体系分为定量分析评价和定性分析评价。定量分析评价指标包括经济指标、效率指标和管理指标。其中经济指标包括预算编制效率、规模增长额和规模增长率;效率指标包括规模效率、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节约率;管理指标包括信息公告率、执行完结率和投诉率。而定性分析评价指标包括管理效率分析、规定分析、政策功能发挥及社会效果分析四个方面。
    《办法》规定,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规范原则、客观公正原则、促进工作原则。在结果运用上,《办法》强调,绩效评价的结果是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法规的总体评价,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作决策参考。采购人应依据绩效评价报告及建议,认真研究整改措施,促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而绩效评价报告实行内部通报,并作为财政部门对各单位年度评选先进的参考因素。
    此外,《办法》还强调,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绩效评价的有关职责,组织做好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对未能按照要求进行绩效评价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调整或暂停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国家有关法规、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负责人评价,该《办法》的出台,将为积极推进荆门市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使用过程的公正、透明等带来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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