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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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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采购遭遇“苦衷”
发布日期:2007-08-1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5

      协议供货这种通过招标确定协议供应商的采购形式,在全国各地均得到长足的发展。笔者所在地市从2001年起就开始探索,并在随后逐步推行。经过几年的探索和实践,协议供货采购确实在提高工作效率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协议供货值得继续研究与探讨。

难以控制先斩后奏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根据批准的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依法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而实行协议采购的项目一般都是额度较小、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如办公自动化设备等,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项目一般批复为部门在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而通过协议供货采购,很多采购人却往往先采购后报批政府采购计划,先斩后奏,政府采购计划流于形式。

容易助长化整为零

  不少采购人根据协议采购在协议供应商处询价采购的特点,有意将应当实行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项目分解成多次采购,规避招标采购的竞争,以达到某种目的。这样既不便于规范行为、遏制腐败,也容易助长化整为零采购现象的发生。

增大了监管难度

  协议采购虽有好处,但也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要维护好协议供货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及政策性,必须依法加大对协议供应商的监督检查。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既要检查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也要检查投标报价及服务承诺的履约情况,而由于种种原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一定完全了解汽车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销售等各个行业的业务和潜规则,这给监管工作带来困难。

  比如笔者所在地市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好不容易花了一个多月的时间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这个行业进行调查,基本掌握了投标报价优惠的依据、行业经营的潜规则等,然后再进行检查,从13家协议供应商中抽查7家的情况来看,没有一家完全执行了投标报价的优惠率。虽然问题是可以查出来的,但这样工程浩大、内容繁琐的调查取证,不仅给执法检查加大了工作量,增加监管难度,而且处罚的尺度也不好把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推行协议采购形式一要因地制宜,因项目而定;二要把好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关、资金支付审核关;三要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四要加大对采购人和协议供应商的服务和检查力度,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和依法操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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