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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冒领资金者3年不得参与购买服务
发布日期:2014-06-06    地区:    阅读次数:4654
    本报讯 记者邢晓丹报道 今后,山东省滨州市的社区服务等5大类政府服务将通过政府采购向社会力量购买,而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服务承接主体,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近日,滨州市下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要求,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记者在《意见》中看到,此次共有社区服务等5大类项目被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购买方式以政府采购为主,并明确了6步采购程序。这也标志着滨州市成为全国范围内,少数开始尝试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城市之一。
    记者从滨州市财政局获悉,该市将严格管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最大程度上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滨州市政府也要求,购买主体须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须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同时该市还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退出机制,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承接主体,3年内不准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意见》中的5大类项目包括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购买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社工服务、公益服务、法律服务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公共基础设施、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等建设和管护服务事项,行业规划、资产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审计服务、展览活动、租赁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事项,按照政府职能转变要求实行购买服务的其他事项。滨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上述内容基本都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在未来的执行中他们将总结经验,及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此外,根据《意见》要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要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对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对未纳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或政府集中采购。如有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服务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实施购买。《意见》还规定,在购买过程中,购买主体要严格按照提出购买项目、确定购买方式、具体组织购买、项目履约实施、项目资金拨付和开展绩效评价的程序进行。其中购买主体为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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