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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不应对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
发布日期:2014-05-30    地区:    阅读次数:4881
    ■ 何红锋
    某市国家税务局在2013年年底举办的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招标项目,在评分标准中明确提出了需要综合考察评估项并现场考察企业的实力。 笔者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是不妥的。
    根据报道,现场考察的内容主要包括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已完成项目业主对企业和产品满意度的评价、已完成项目产品使用质量的综合评价、生产车间流水线真实情况和原材料进货渠道等5个方面。
    单纯为考察资格证明材料原件的真实性而去现场,笔者认为这样做的成本未免太大。采购人完全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原件,供应商提供原件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完成,这样成本会低很多。如果采购人体谅供应商提供原件的困难,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方式。如果采购人担心这种方式无法避免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进行现场考察,其实仍然不能解决问题,因为原件也可能弄虚作假,并且弄虚作假的成本也不太高。采购人对弄虚作假的担心,可以有更好的方式避免,如,由采购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资格证明材料的颁发部门核实。当然,在正常的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只能对资格证明材料的合格与否进行形式审查,不用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采购人无法进行的,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无法审查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的真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资格证明材料是由国家信誉证明其真实性的,如果出现伪造,应该由国家公权力机关严厉追查并追究法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目前之所以出现大量的伪造,不是没有法律禁止,而是执行环节的软弱。对于一般的供应商而言,如果面临刑事责任的情况,是不会为了获得一个合同而去伪造公文的。
    对已完成项目业主对企业和产品满意度的评价、已完成项目产品使用质量的综合评价、原材料进货渠道,这三个方面的评价完全不用去现场进行考察。因为对这些方面只能进行书面审查。比如,对已完成项目业主对企业和产品满意度的评价,如果要求业主必须到现场对评审专家进行口头评价,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如这些业主应该派谁来?是否所有的业主都必须来?既然只能进行书面审查,现场考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
    上述5个方面中,只有生产车间流水线的真实情况是需要现场考察的。但是,对生产车间流水线的好坏判断是完全主观的,很可能有的评审专家认为是好的,另外的评审专家却认为是不好的。关键是生产车间流水线的情况显然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来进行要求,这就意味着供应商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生产特点安排生产流程。如果把生产车间流水线的情况作为合同内容进行要求,关键不是在评标时考察其真实情况,而是要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供应商的流水线。对于一般的家具产品而言,这显然是多此一举了;并且,也没有哪个采购人或者采购项目可以做到这一点。因为对生产车间流水线的评价是为了供应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交货时间,对复杂产品的生产,如军工产品、工程施工等,或许有必要,因为其生产过程不可逆或者重新生产的成本极其高昂,或者由于存在隐蔽工程,交货、交工时的验收非常困难。对家具这种产品,完全可以控制其交货质量和交货期限。
    在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还会产生另外一个很可怕的后果。这样的现场考察不可能不告诉需要被考察的供应商,因为需要被考察供应商的配合。在中国人情社会的大背景下,对于有求于评审专家的供应商来讲,如果不对评审专家有所表示,在中国基本是行不通的。即使是最正常的接待,其实也难免会影响评审专家的客观评价。
    (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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