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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不当操作禁锢询价采购
发布日期:2014-05-30    地区:    阅读次数:4841
    ■ 本报记者 邢晓丹
    案情◆◆◆
    日前,某市计划采购一辆救护车。经财政部门审批,该市一家代理机构以询价采购方式对这辆救护车实施采购。询价公告在网上公示三天后,只有一家供应商前来报名。于是代理机构将询价公告的公示期又延长了三天,可是依旧只有原先报名的那家供应商。为什么这个询价采购项目始终只有一家供应商前来报名?在只有一家供应商报名的情况下,该项目是否可以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分析◆◆◆
    询价采购有其法定的适用情形。记者通过采访发现,询价采购因其程序简单,被各地大量应用于办公用品等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中。不过采访中记者也发现,指定品牌、不主动扩大询价范围等不规范操作行为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种采购方式优越性的发挥。
    指定品牌让供应商止步
    “委托我们做这个项目时,采购人就暗示,他们单位使用的救护车都是A品牌。当时我们就说政府采购不允许指定品牌。”该代理机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可是随后,采购人要采购A品牌救护车的消息不胫而走,除了A品牌在该市的代理商之外,其他品牌的供应商没有一个前来响应。“A品牌在我们市只有一家代理商,所以无论我们如何延长询价公告的公示期,也不会等来第二家供应商。”
    “政府采购不能指定品牌,这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的。如果指定品牌,那很多小城市的很多采购项目都没法做了。很多品牌在一个省或一个区域内只有一家代理商,去哪里找三家以上的同品牌代理商来竞争?”山东省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的工作人员表示,“财政部门在批复询价采购方式时,需要了解该项目所需货物在市场上是否经过各品牌的充分竞争,其技术标准和价格体系是否已经十分成熟,市场表现稳定。所以说,一方面是指定品牌让这个项目陷入了尴尬境地,另一方面,这个项目是否适合采用询价采购方式也值得商榷。”
    被动坐等不如主动寻找
    “这个项目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坐等供应商来报名。”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峰表示,“天上是不会掉下供应商来的。对于一些竞争性小、供应商少的项目,代理机构一定要主动去寻找供应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明确,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所以询价采购应该是询价小组与供应商去沟通。本地供应商数量不足,可以找周边省市的供应商。”何红峰说。
    “我们很少采用询价采购方式。有些项目找到能够形成充分竞争数量的供应商不太容易,而且按照法律规定,询价采购只能报价一次,不易操作。”东部某市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那么像这个项目,是否可以申请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呢?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政府采购法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或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很显然,这个项目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要求。”何红峰说,“不是说只有一家供应商来报名,就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首先要做的是消除指定品牌带来的影响,在周边省市中加大寻找合格供应商的力度,再对该项目进行重新询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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