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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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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精彩观点分享
发布日期:2014-05-27    地区:    阅读次数:4536

  观点1: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有明确的定位,改革创新不能与现行法律相矛盾,应当坚持《政府采购法》的原则,依法设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实施监管,不宜将集中采购机构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被修改或者废止之前应当严格遵守。
  
  观点2: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于理不通。因为此举带来的影响绝不只是操作机构的简单变化,它破坏了政府采购十年制度改革成果,否定了业已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政府采购操作机制,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落实,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效率。
  
  观点3: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简单地将集中采购机构视为招投标执行机构,全盘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先进性、优越性以及10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的舍弃与否定。
  
  观点4:各地已经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否应该整合,要取决于各地区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种类的多少,以及操作机构的性质、专业实力和服务范围,没有必要推行“一刀切”政策,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服务范围收窄等弊端。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
  
  观点5:在《政府采购法》已经规定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后,地方立法只能在财政部门如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细则方面立法。
  观点6:经过十多年的规范运作,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的硬件设施领先于其他交易平台--建设有专门的开标评标场所,监控设备齐全,操作手段从手工升级到电子化,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借助各级政府采购中心现有的设施和硬件,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事半功倍。特别是目前正在开发的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可以实现全国联网、统一管理,通过一定的技术改造就能升级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观点7:历经十多年发展,各级政府采购中心都建立起分工细致、责任明确、联系紧密、相互制衡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监督与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和规律来规范相关人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以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为主导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四段式"操作流程、各环节环环相扣和分工制衡的先进运行机制、标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得到广泛应用,促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范开展。
  
  观点8:十多年的政府采购改革实践表明,集中采购的主渠道地位逐步确立并不断巩固,政策功能日益凸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能力逐步增强。能在短时间里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关键因素之一是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这支政策水平高、专业能力强、职业化程度高的队伍,可以为主导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奠定人才基础,从容解决最关键性的问题。
  
  观点9:设置两个"中心"值得尝试,即"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转让中心"。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转让,二者的交易方向不同,采购是买,转让是卖,一个遵循低价原则,一个追求高价转让,机构分设有利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和发展。再者,二者担负的职能也不完全相同,很难用一部法律同时规范采购和出让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行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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