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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促中小企业发展 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比重扩大
发布日期:2014-05-26    地区:    阅读次数:3581

  为了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的发展环境,近日天津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7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8日通过的《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中规定,本市中小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三种。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鼓励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和项目交流合作,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方式进一步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发展。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矫捷介绍,针对中小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较为困难的问题,该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据了解,条例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向中小企业技术转移、技术扩散方面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者实施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享受资金补贴支持。
  根据条例,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每年政府采购计划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比例份额,安排面向中小企业的订货合同和服务协议,并逐步扩大比重。

来源:新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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