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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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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不合适电梯采购
发布日期:2014-05-15    地区:    阅读次数:4364
  为了达到强强联手的目的,供应商往往会通过联合体投标的形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一些采购单位接受联合体投标,主要考虑让不同的企业联合起来,互相弥补不足,从而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更好地履行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从政策层面看,还可以起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
  
  但对于电梯项目来说,联合体投标并不受欢迎,大多数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比如,在大同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大同市御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所需的122部电梯招标项目中,就明确提出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业内专家分析,电梯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与电梯产品的性质有关,电梯属于半成品,一旦出现问题,责任不好划分。
  
  虽然《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注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但由于电梯采购涉及产品制造、运输、安装以及维保等多个环节,当电梯出现故障时,无法明确辨清是产品质量、安装不合理问题,还是后续维保不到位。如果该项目属于联合体投标,谁该负责任往往很难分清。
  
  据分析,联合体投标对中小企业可能会有些帮助,如果两个实力不是很强的企业联合投标,能够增强整体实力,起到优势互补的作用。但对于大的品牌来说,生产、安装、维保等各方面能力都能达到采购单位要求,联合体投标意义不大。
  
  尤其是一些采购规模较大的项目,对企业生产、供货以及服务等各方面的实力要求很高,厂家直接参与投标更容易让采购人接受。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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