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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法不是免责理由
发布日期:2007-08-0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8

     近日,震惊全国的“齐二药”索赔案开庭审理,11名受害人向中山三院分别提出索赔,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但中山三院及两名经销商在庭上都把责任推给了齐二药厂(8月3日《新快报》)。

  三被告认为自己没有责任的一个重要理由是,“亮菌甲素注射液”这一药品的采购过程合法。

  采购过程合法就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中山三院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自己的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即它要证明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不是因自己的医疗行为而起,而不是靠风马牛不相及的“药品采购过程是否合法”为自己辩护。

  虽然中山三院提供了广东省卫生厅组织的专家讨论意见书,以此来证明“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没有关系”,但单就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所承认“原告的死亡与假药的使用是否有关系还要进一步调查”的事实,就已说明中山三院尚且无法充分证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自己的医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既然中山三院无法证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它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也就是说,根据诉讼规则,即便中山医院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如其所声称的那样根本没有过错,它们也要因“举证不能”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否则,让患者在如此信息不对称的实力对比之下,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勉为其难,而且也有悖法律正义。

  至于说中山三院和两经销商一直纠缠其中的药品质量检验责任,其实是有别于民事赔偿的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即作为专门检验药品质量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滥用GMP认证,违规为假药提供合法的批号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广东省卫生厅是否要为药品采购的合法性“担保”而承担行政责任,都不能成为混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责任分担的理由。

 

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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