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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才:三把利剑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14-05-07    地区:    阅读次数:4257

  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中,政府采购信息首次被明确为必须要依法依规公开发布的重要内容。事实上,信息的公开发布不仅是保障政府采购工作客观公正性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纳税人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举措。
  
  笔者认为,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敢于动用三把"利剑"。
  
  一是要"敢于否决"采购结果。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要认定其为违规采购行为,不保护其采购结果的公正合理性。《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这就是说,所有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的同时,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未按这些程序公告采购信息的,显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其采购结果必要失去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不接受、不保护违规产生的采购结果,采购人等违反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就会得到遏制。
  
  二是要"敢于拒付"采购资金。对未按规定公开发布信息的采购事项,要敢于动用财政集中支付手段,拒付采购资金。采购信息,特别是采购标准、招标公告等,直接关系潜在供应商的业务决策、当事人正当权益维护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各地要充分重视采购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并明确规定这是支付相应采购项目资金的必要手续和前提条件,凡是没有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事项,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要"敢于追究"相关责任。对不依法公开发布信息的责任人,要敢于动用法律规章赋予的处罚手段,严肃追究其责任。根据规定,采购人有义务将其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等依法予以公布;集中采购机构有义务将其代理采购的招标和中标公告等及时予以公开;采购监管部门有责任将政府采购的政策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情况等予以公开。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未依法公布采购标准等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以及"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不仅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其责任人员还要给予处分并通报。只要我们合理运用法律武器,就一定能够达到促进采购信息公开发布的目的。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崔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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