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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法制轨道
发布日期:2014-05-05    地区:    阅读次数:4409

  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既是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政社合作互动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转变职能、鼓励和培育新型社会治理主体的一种新型模式。不管是以新西兰为代表的政府管理私营化模式,还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精简政府机构、服务外包模式,通常只有建立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明确政府资助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事项和目标,完善资助程序和考核方式,才能真正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成为政府职能转移的有效承接者。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组织发展壮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部门的支持。政府稳定的预算安排是保障政府购买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资料显示,财政资源占社会组织收入的比例,欧洲40%-70%,日本约45%,中国香港70%-80%,美国30%以上。因此,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高公共服务质量,亟需建立完善财政购买公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将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尽管《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界定清晰,但在具体指导采购的相关文件中,所谓“服务”并不包括针对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只限于政府自身运作需要共服务的政策体系和保障机制。
  第一,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将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尽管《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界定清晰,但在具体指导采购的相关文件中,所谓“服务”并不包括针对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而只限于政府自身运作需要的服务。所以,很有必要通过立法把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和内容纳入分类表中,或通过立法解释把社会组织纳入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
  第二,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全部纳入年度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逐步实行财政机关集中支付。既然政府把公共服务转移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或符合公共利益的服务,购买公共服务所需要的资金理所当然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研究表明,政府采购,尤其是采购公共服务,一些地方比的既不是服务质量,也不是服务价格,而是关系。如果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则意味着进入了决策程序,不但公帑使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有保证,所购买的服务是否与费用等值也有了监督、问责机制来做保障。
  第三,按照政府预算编制绩效管理改革的要求,对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实行严格的绩效考评,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与今后的经费安排挂钩,从而避免购买行为的随意性和无序性。同时,建立政府采购工作的绩效管理和考评机制,在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服务质量、数量、态度、协作状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引进严格的社会监督,使政府采购行为处于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之下,确保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来源: 四川日报     作者: 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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