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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现状与制度设计预期差距大
发布日期:2014-05-05    地区:    阅读次数:4364

  伴随《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发展,在量与质的突破中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道路。但业内人士也指出,与西方成熟的政府采购制度相比,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于初级阶段,不但在规模、范围、质量、法制化程度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距,更面临制度准备不足、配套措施不力、外部环境不佳等现实困境。专家建议,要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同财政制度改革、对外开放战略以及社会事业改革等相结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政府采购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
  “我国从1996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试点,至今才有16年的历史,相比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200多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属于初级阶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接受采访时表示,要正确认识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政府采购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规范程度上,都与制度设计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
  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待扩大、采购规模有待提高。马海涛认为,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制度是否完善和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整体采购规模偏小,仅占我国每年G D P的2%—3%,与国际一般水平(采购规模为当年G D P的10%—15%)还有较大差距,许多财政资金的支出行为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服务类采购所占比重较小,大多数的工程类采购项目未纳入统计和执行监管范围,国有企业的购买行为是否纳入政府采购还存在争议。
  二是政府采购法制滞后于采购实践的需要。马海涛说,一方面《政府采购法》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难以满足实际采购操作中的需要。各部门只能在工作中依靠各自的理解去执行,难免失当。另一方面,《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关系没有理顺,某些内容互相冲突,以致在工程项目的采购过程中,频频出现主管部门不明确、适用法律不明确的问题。现在我国的铁路工程、高速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方面的采购都是通过《招标投标法》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政府采购规模的进一步扩大。
  三是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规范。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体系,市县一级官采不分的现象还较为普遍,各级采购机构地位不明,采购人权力过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执行等工作。
  四是政府采购职业化程度较低。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教授认为,政府采购是一项关联性极强、过程极其复杂的事业,涉及采购人、采购机构、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等多种利益主体,涉及预算编制、采购实施、履约验收及投诉处理数十个环节,每个环节都需要专业知识。但我国政府采购职业化程度不高,职业资格制度没有建立起来。政府采购学科建设和研究薄弱,很少有中国大学提供这方面的教育,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基本都是白手起家。
  “政府采购制度不能单兵作战”
  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和采购范围的不断扩大,采购当事人对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天价采购”事件的频频爆出,甚至让很多人开始怀疑政府采购这个制度的必要性。
  对此,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处长杜强表示赞同:“政府采购制度不能单兵作战,不能指望通过这一个制度来解决所有问题。”
  杜强说,在财政体系内部,政府采购制度与财政预算制度、决算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都密切关联。政府采购预算是开展政府采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预算还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政府采购预算经常是与部门预算分别布置、分别编制、分别上报,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脱节;二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较粗,公共支出项目还没有细化到政府采购目录,有些采购单位不按规定预先提出采购计划或要求自行采购,从而往往形成临时性、随意性且分散的采购。三是缺乏可操作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政何时批准,采购中心就何时采购,致使零星采购多,小额采购多,重复采购多。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制度,并不是廉政制度;随着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政府采购的主要作用也不再是节约资金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于安呼吁,民众应正确看待政府采购制度的功能与定位,转变一味追求低价的惯性思维,从关注“物有所值”到“物有所用”,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对政府功能的实现和对其他财政制度的配合。
  政府采购发展仍待多方合力
  专家认,今后政府采购的发展还需多方合力,要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同财政制度改革、对外开放战略以及社会事业改革等相结合,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首先,在变化中树立战略采购意识。于安说,政府采购作为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管理的一种,它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程序化,满足了社会对于政务公开的诉求。政府采购还具有政策功能,能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意志。因此专家建议,政府采购应树立战略意识,将政策功能要求扩展到所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乃至军工采购,尤其在鼓励自主创新、支持民族品牌发展以及维护国家安全方面落实政策。
  其次,在系统中推进配套改革。财政部副部长王保安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完善。必须把其纳入支出管理的整体统筹考虑,增强政府采购与财政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合。一方面,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资产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及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监管水平;另一方面,建立“预算—计划—采购—支付—监督”的循环监督机制,实现政府采购各环节的相互制衡,促进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政府采购是沟通政府与市场、公共与个体的桥梁,与行政体制改革相辅相成。应进一步推动政府采购的“阳光化”,做到程序完备、过程透明,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公信力,完善运行和监管机制,积极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对政府机构转职能、促绩效的作用。
  第三,在开放中完善制度规范。我国加入G P A谈判正处于关键阶段。要求申请加入方调整其国内政府采购法制,是G PA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徐焕东指出,为了适应这种国际化趋势,应逐步建立涵盖各类预算体系资金、各类采购主体和各类采购对象、符合公共管理要求和G PA规则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一套主体明确、责任分明、权力制衡、透明高效、既符合社公共管理要求与国际市场规则的良性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以及配套的法律政策,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不同的采购利益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权利、义务、责任,增强市场活力。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政府采购操作将进一步得以规范,与其他国家在操作上的差异也会缩小。

来源: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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