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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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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供货数量投标的采购不合法
发布日期:2014-05-04    地区:    阅读次数:4143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集中采购机构受采购人的委托,对其所需的某货物进行公开招标,采购预算230万元。该采购项目的特点是生产该货物的供应商比较多,竞争也非常激烈。以往几年,此类货物招标过程中由于竞争激烈,中标单位的价格普遍很低,预算总是用不完。
    于是采购人建议集中采购机构对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价格做出以下规定,用于此项目的采购预算为230万元,投标人应在此预算内报出所能提供的供货数量和供货单价,开标一览表中也开出供货数量和供货单价,并根据最低价评审法确定中标人,即符合采购需求的供货数量最多或供货单价最低的为中标人。

    问题:采购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对供货数量进行投标吗?

    专家点评
    专家认为,要求对供货数量投标的采购不合法。一般而言,货物采购应该有明确的采购需求,应该事先明确采购数量和技术要求,要求投标人就投标价格进行竞争,而不是要求供应商在预算资金内提出可供应的货物数量。以上做法与《政府采购法》节约预算资金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原则相悖, 也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唱反调。虽然政府采购不能只追求 “节支率”,但是“节支率”是实施政府采购具有说服力的指标,政府采购将有力地发挥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中的重要职能和作用。
    采购人预算用不完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采购人没有严格按照项目来预算,一个项目需要多少钱,做预算的时候很含糊,所以在资金使用的时候也就不那么具体了;二是采购人在做预算时,也许是参照高中档的货物做的,采购人也希望能采购到质量高的货物,但经过政府采购招标后,只能采购到低档货物;三是实现政府采购公开竞争后,总体价格比预算价格下移,或者生产该货物的大部分厂家技术革新,价格成本不断下降等。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因此,预算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项目的采购预算。要执行好政府采购预算就要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预算单位应严格按预算执行,强化采购的计划性、避免采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预算下达后预算单位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作进一步的采购需求细化方案工作。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等现象发生。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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