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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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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承接主体应兼顾政策功能
发布日期:2014-04-25    地区:    阅读次数:4699

    ■杨鹏
    财政部公布的《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制定推进和规范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措施,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
    众所周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庞大,对于本国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当最大限度地包含所有企业和组织,这些供应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更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指出:在今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过程中,要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加大对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财政支持力度。这一方向不仅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就业形势,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和壮大,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除此之外,也应当注重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有效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契机,大力扶持本国企业、中小型企业、绿色环保企业。政府采购具有天然的政策功能,国外利用政府采购大力扶持本国企业的发展,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机制。《2014年政府采购工作要点》中也明确提出:“加快制定政府采购本国产品、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研究完善节能环保等绿色采购政策体系,建立绿色采购标准体系和执行机制。”政府购买服务对这类政策机制的探索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政府购买服务既要关注社会组织,又要倾向于本国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绿色环保企业、特殊企业等。
    (作者单位:北京华盛中天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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