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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员挪用公款 判三缓四
发布日期:2007-08-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5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兰州铁路局原采购供应站采购员姚悦桐经济犯罪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姚悦桐在上诉期间退清了赃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将为期10年的一审判决结果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99年1月,采购员姚悦桐找到时任兰州铁路局直属机关工会主席的王某借款。同年1月,王某擅自决定将扶贫解困基金30万元借给姚悦桐。至2001年11月5日,姚悦桐以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的形式归还2.11万元。法院认为,姚将挪用的30万元公款主要用于了个人营利活动构成受贿罪。一审宣判后,姚悦桐不服,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然而终审宣判后,姚悦桐不服,表示将继续申诉。
 


 来源: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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