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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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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为是实现依法采购关键
发布日期:2014-04-22    地区:    阅读次数:4507

  笔者曾仔细分析过包括工作单位在内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案例,发现绝大部分是因采购人的行为欠规范而起,建议相关各方从几个方面加以改进,这是实现依法采购的关键所在。
  标前环节,采购人和有关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产品授权和业绩要求,尽可能降低门槛,吸收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在发布采购公告和发出采购文件时,监管部门应重点审核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要求,不得排除潜在供应商和针对特定货物品牌;对预算金额较大、社会影响大、技术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应督促、协助采购人组织专家实施标前论证,科学制订采购方案,依法编制采购文件。
  笔者建议把供应商质疑的方法和途径作为必须的内容写入采购文件,欢迎供应商在开标前就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甚至包括不符合资格条件和技术要求的供应商针对自身受到排斥的内容所提出的质疑,以此促进采购人规范自身行为。
  开评标环节,操作机构项目负责人要强调评标现场纪律,要求采购人代表在内的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严格实行客观、公正、独立的评审,不得发表诱导性言论引导或干预其他评委评审;实行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全程监控和对外直播;督促落实三核(专家复核、操作机构复核、监管部门复核)机制,对过高过低评分要求评委予以说明或改正,拒不改正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报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笔者建议不让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评委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者,对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采购人不得安排代表参加评标,货物和服务项目,可从监察部门、装备部门、财务审计部门等提供的三人以上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采购人代表,提供项目需求的部门不得派代表参加评标。
  标后环节,依法维护评标结果,加强履约验收是关键。对拒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签订违背中标内容的合同、故意泄露中标供应商机密或者胁迫供应商放弃中标的采购人,以及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与采购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不依法履行合同的供应商,都应依法给予严厉处罚。同时,实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制,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签订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程功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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