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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质疑内容及其处理方式
发布日期:2014-04-21    地区:    阅读次数:4218
    ■ 郝晓鑫  李文仲
    如何依法依规对供应商质疑进行答复,是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考验。本篇,笔者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就特殊质疑内容及其处理进行讨论,供大家参考。

    对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同时提起质疑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报社媒资管理系统平台建设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一家未中标公司对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均提出质疑,认为因采购文件存在倾向性,导致中标供应商中标,采购活动违背了公平原则,要求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分析:针对质疑事项的不同,处理程序及结果也略有差异。
    首先,当中标结果发布后,供应商单独就采购文件歧视性问题提交质疑书,此时的质疑应该已经过了“7个工作日内”的有效期,采购中心可以不受理。
    其次,供应商在同一份质疑书中,分别质疑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且二者间不存在关联时,采购中心首先应办理受理手续,并启动质疑处理程序。其中,对采购文件部分的质疑,应以质疑已过有效期为由驳回;对于采购结果部分的质疑,则在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后答复。
    最后,若供应商同时质疑采购文件和采购结果,且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本案,系采购文件歧视性规定影响了采购结果时,采购中心应当整体看待该问题,即该质疑属于对整个采购过程的质疑。此时,工作重点是进行“非歧视性”审查,即看采购文件是否有倾向性或排他性,或这种“特殊规定”是否排除竞争,系不合理条款。
    综上,该案中的质疑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启动处理程序。

    质疑要求公开所有投标文件及评审结果
    案情:某采购中心组织一机关住宅小区无负压供水设备安装采购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收到一家未中标公司书面质疑,认为评审过程不公正,要求解释其公司报价最低却未中标的原因,并公开所有投标文件及相关得分情况。
    分析:供应商要求解释低价未中标原因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供应商投标文件和得分情况是否应当公开? 
    第一,要求解释低价未中标原因的行为属于询问。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就采购活动提出询问,不以权利受到损害为前提,也没有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供应商要求采购中心就其低价未中标进行解释,主要目的是解答疑惑,本质上属于询问,而非质疑。此外,从事物发展逻辑看,供应商提出询问,代表其对情况不了解,否则无需询问;而质疑权旨在通过供应商的质疑,使采购中心主动纠正权益被损害的状态,供应商提出质疑,意味着其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这个时候再以质疑方式要求解释未中标原因,意义不大。
     第二,投标文件和得分情况属于商业秘密。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同时,根据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可以了解,招投标中的标底、投标文件、得分评审情况等信息应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投标文件和得分情况的保密阶段。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中的商业秘密是分保密阶段的。除招投标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如涉密采购项目),一般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得分情况,在采购结果公布的同时或公布之后,就不再处于保密阶段。
    第四,投标文件及得分情况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从质疑处理后续环节来看,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等都是证据材料之一,它们作为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信息,根据该条例规定,供应商可以申请公开。
    第五,不同阶段,对询问的处理方式不同。采购文件公告阶段的询问,采购中心应对相关问题进行解答。此时,供应商也可以直接提交书面澄清申请。项目评审过程中的询问,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要对投标文件、标底、评委、评审情况保密,据此,该阶段供应商询问答复内容仍限于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公告后的询问,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采购结果不再处于保密状态,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中心申请公开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综上,在中标(成交)公告发布后,供应商有权申请公开投标文件和得分情况,采购中心应根据供应商申请进行答复,并公开除双方保密协议规定内容外的其他材料。

    质疑采购项目适用程序错误
    案情:某采购中心受一高校委托,公开招标该校网站扩建设计方案,因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在报经监管部门同意后,项目转为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成交结果公布后,未中标公司以报价最低未中标和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为由提起质疑。
    分析:公开招标失败后能否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比照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时,如何确定成交供应商?
    一是关于比照适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即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据此,该案在招标失败后,可以比照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二是关于最低价未中标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但就本案而言,因招标文件已经明确本次招标的侧重点是技术部分,而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理解有误,在投标文件和谈判过程中,只体现了编写初步设计方案的实力和方法,对用户业务需求缺乏针对性,方案设计不够具体,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由于质疑供应商没有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以不存在质疑和服务相等的前提。在此情况下,即使质疑供应商报价最低,也无法中标。
    综上,采购中心可在公开招标失败后,组织评委核实采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若存在应予废标,并依法重新招标;若不存在,应经监管部门批准后比照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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