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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单一来源采购细化为11种
发布日期:2014-04-18    地区:    阅读次数:3494
    本报讯 今后,云南省各省级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可对符合要求的11种情形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云南省财政厅日前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作出上述规定,并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原则、申报及办理程序、公示及异议处理等内容予以明确。
    据悉,早在2013年年底,云南省财政厅便着手起草《通知》。为更好地衔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耗时3个月,深入调查研究,并多次修改,最终正式印发。《通知》将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3种情形细化为11种,并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制定了相应的4道申报程序和3道办理程序,以便各采购单位更好地掌握执行。
    依据《通知》,这11种情形包括:按照统一标准在全国或区域性实施的采购项目,已经过国家各部委办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其他方式确定了唯一供应商并有文件依据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为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基于定向开发或首次制造等原因,符合自主创新产品订购或首购政策,只能由特定供应商开发或者制造的;已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了受知识产权保护(独立拥有专利或者著作权)的产品,需按年支付续订费用,经由采购人确定继续订购的等。
    《通知》明确,单一来源采购须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此外,《通知》还界定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需要公示的相关项目情形等内容。(宗禾)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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