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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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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建立第三方后评价机制
发布日期:2014-04-17    地区:    阅读次数:4517
    从2005年开始起草,此后中间虽几度传出完成消息,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际上“难产”至今,以致于一些参加过该项工作的专家学者认为,时至今日,《条例》已不能解决实质问题,甚至作为根本框架的《政府采购法》,急需修改。
    如何让政府采购公开透明,提高效率效益,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面对溢价的采购,除了大力推动采购管理制度完善,还有很多人将主要希望寄托在建立一个全国统一、集中的公开操作平台上。笔者以为这些举措都非常有用,但对解决问题仍然不够,破解政府采购的“顽症”,还需要大力建立完善第三方后评价机制。

    所谓后评价,简单说就是干完一件事,再回头看看,找找差距不足,为日后改进积累经验。在国外,采购的后评价已成为很多政府和企业规避风险、降低成本的常态做法,但在中国却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虽然有一些政府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评价,但总体上看,在理念认识上仍显粗浅,实施范围上还是偏小,数量较为有限,且其所开展的评价更多是针对创造效益的评价,对事前的采购成本支出的多少、合理性与否关注较少。

    实施后评价,政府应主动抽离其中,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最好的实施办法是引进第三方评价机制,让专业人士按照专业要求独立完成。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必须更新理念认识,所谓后评价的“后”,并不是绝对概念,而是一个相对概念,不仅指采购项目完成的“后”,也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阶段任务完成之后的“后”,为此在制度设计环节就要特别突出阶段进展的动态后评价,尽量避免成为于事无补的“事后诸葛亮”。

    其次,在评价内容上,不应只局限在对采购产品、厂商的评价上,应该加大评价考核范围,将负责采购机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也纳入其中,形成书面化、常态化的管理资料,作为日后采购工作选人用人的依据。针对各部门、各系统工作特点和需求的不同,要分层分级,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实现效益、效率的最佳统一。

    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政府采购频频引人非议的根源,并不是没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而是操作环节的乱象频生,因此还应该继续强化监督监管,加大打击力度,用实际行动震慑攫取不当利益的“硕鼠”。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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