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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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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应承担怎样的相应责任
发布日期:2014-04-10    地区:    阅读次数:3982
    问:开标结束后,但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招标代理机构发现原公告中的资质要求描述错误,造成中标单位无相应资质承接招标项目的工程施工。该如何处理?各方应承担怎样的相应责任?

    答:
    唐广庆: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质有错误,而且已经确定中标人(虽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这属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全部责任。如果在开标前发现错误,还可以通过修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再延迟开标时间来解决。但是已经开标和定标了,尽管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也只能终止招标。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于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因此终止招标时应赔偿投标人的所有损失。包括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费、投标人差旅费、编制投标文件费用、投标保证金退还和应按现行商业银行存款利息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处理完成后,再进行重新招标。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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