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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单位搞行贿拿到项目也无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5

      进行商业贿赂者,数年内不得担任企业要职工作,因此获得的行政许可依法撤销……这是26日记者从湖北省建设厅获悉的《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中的内容。据介绍,该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任用因犯有商业贿赂等罪行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未满5年的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

  《办法》指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商业贿赂行为负有责任的,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经理。

  此外,《办法》还规定,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被依法认定有商业贿赂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活动;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

  《办法》指出,通过商业贿赂行为所取得的行政许可,依法予以撤销。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罚款,依法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背景

  商业贿赂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类商业贿赂行为请举报

    26日,湖北省工商局部署全省工商部门查处10类多发易发的商业贿赂行为,同时欢迎群众拨打12315举报。

  一、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以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等手段,推销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农具等商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农业生产和农民增收的行为;

  二、在医药购销活动中,给付、收受财物不按规定明示如实入账,造成医药价格虚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行为;

  三、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以给付“介绍费”、“劳务费”、提成等形式,诱使他人招揽患者,增加患者经济负担的行为;

  四、在医药产品促销活动中,假借赞助费、宣传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付、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争取交易机会,增大医药成本,向患者转嫁负担的行为;

  五、医疗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违规强制患者办理保险或指定保险,从中收受保险机构财物和其他利益的行为;

  六、在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学生用品经销发行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给付学校或对交易有影响的第三人财物或其他利益,诱使对方向学生推销、摊销,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

  七、学校在代购教材、教辅材料及其他学生用品活动中,不按规定将收受的折扣、返利等计入法定财务账,使本应按有关规定由学生享有的优惠款变成了单位和个人的额外收入,侵占学生利益的行为;

  八、教育机构利用优势地位,违规向学生销售保险,从中收受保险机构不正当利益,加重学生及家长经济负担的行为;

  九、电信企业或其他企业、组织,以给付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手段,取得在该住宅区垄断经营的地位,损害住户选择权的行为;

  十、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中,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给付财物或其他利益的方式,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违规操作,损害国家、集体、群众利益的行为。

 


来源: 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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