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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小视的房屋租赁采购
发布日期:2014-04-03    地区:    阅读次数:4196
    ■ 马长福 蒋迎梅
    政府采购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在实际操作中租赁采购相对于其他采购形式,比较简捷、便利,但千万不可小视。
    案情◆◆◆
    某市行政单位有一幢老楼门市房因租赁期满需重新出租,考虑到原租赁金偏低,该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对外招租。
    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委托后,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实施该项目。通过谈判,8间门市房的成交总价出乎意料达到了526708元,高出原预测价323208元(原根据当地市场推测底价为203500元)。采购人十分满意,赞赏采购比较成功。
    成交公告网上公示期满后,当通知成交人与甲方签订合同时,其中有一报价最高、承租间数最多的成交人A迟迟不肯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于是采购中心、采购单位联合向A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于通知规定时间前依法签订合同,否则将视同其主动放弃成交资格。为此,A以信件方式向监管部门反映,谈判文件中公布的门市房面积误差严重,使其利益严重受损。监管部门针对其反映的问题,专门组织房地产交易测绘队进行了实际测量,房地产交易测绘队出具了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见附表)。谈判文件中公布的门市房面积误差问题是属实的,但误差面积都是正误差,是符合谈判规定的,非但未使其利益严重受损,反而从门市房出租实际情况,更大地让利于成交人。可成交人仍然拒签合同,并且到甲方无理取闹。
    采购人无奈之下只好将此事交由法院处理。
    分析◆◆◆
    从案例不难看出,本项目虽说是竞争性谈判项目,只有价格竞争,没有什么技术要求,对于采购部门来说,该项目是再简单不过了,可为何出现了不该有的麻烦?
    其一,最终成交价与A的主观动机有直接关系。本来A就已经租用过该单位的一间房屋,对该房屋的情况可算是再了解不过了。据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承租人反映,为了多成交几间门市房,事前A就跟其他承租人制定了攻守同盟,大家一起报低价。然而在谈判会现场,A自己报的价格高得有些离谱,基本上超出了市场价格。招标会结束后,其他人都指责他,他感到没面子,表面上又吃了亏,所以就以租赁房谈判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提出质疑,想以此挽回“损失”。
    其二,对于一些老楼门市房的出租采购,采购人如果能在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统一收回房屋的使用权,再交由采购部门组织招标,这样将会避免不少的麻烦。
    其三,本项目程序上基本符合采购制度要求,但就是因为采购单位没有重新丈量面积,延续的是原来出租面积,采购部门忽视了这个环节,而后来测绘面积远远大于谈判文件中公布的面积。可见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细节不可小视。
    附表: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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