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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非营利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发布日期:2007-07-2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2

     日前,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行业和国有企业兴办的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任何医疗机构不得规避集中采购。
 
  通知强调,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分中央、省和地市三级,以省级为主组织实施。
 
  卫生部负责的政府项目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由卫生部负责组织。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工作由卫生部审批,其集中采购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少,各地采购价格差异大,价格虚高问题较为突出,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组织。
 
  通知还强调,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除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以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由省级负责组织集中采购。其他医疗设备和耗材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研究制定本地区省级和地市级集中采购目录。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单批次采购金额较大的也应实行集中采购,具体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大型医用设备必须先取得配置许可证,方可列入集中采购计划。通知要求,实行评标专家回避与监督评价制度,与采购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一律不得参与评审工作。不能公正、廉洁履行职责的专家应坚决取消其评标资格,并从专家库中清除。

 


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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