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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对话:PPP类项目的优选
发布日期:2014-03-28    地区:    阅读次数:5078
    创新采购方式专题探讨①
    编者按
    政府购买服务以及PPP等新模式的推广,对我国政府采购法定的五种采购方式提出了挑战。是张冠李戴、削足适履,还是丰富、创新采购方式,答案不言自明。在探索通往物有所值制度目标的路径上,有哪些采购方式可以给人启示或为我所用?本报特开辟创新采购方式专题探讨栏目,敬请关注。
    竞争性对话:PPP类项目的优选 


    ■ 本报记者 贾璐
    竞争性对话(Competitive Dialogue Procedure)在欧盟国家已经逐渐成为采购实体比较青睐的采购方式之一。在法国和英国,这一程序的使用已经占到采购总量的40%左右,而在其他成员国以及欧盟体系和机构则占到10%左右。
    单就名称而论,提及竞争性对话,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那么“对话”和“谈判”二字之差仅仅是翻译上的差异,还是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在欧盟通行的采购方式在我国是否有用武之地?
    对话不同于谈判
    翻译是一件咬文嚼字的事情,法律更是如此。
    什么叫竞争性对话?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从立法层面进行了界定。2004 年3月31日公布的《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服务合同程序》(2004 /18 /EC 号指令)规定,竞争性对话是任何经济实体均可要求参与,采购当局因此同获准参与这一程序的候选人进行对话,这一对话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个或多个能够满足采购当局要求的合适的解决方案,并且在此基础上要求被选中的候选人投标的程序。
    从概念字面上理解,竞争性对话似乎也含有谈判的意思,但在法律层面则完全不同。欧盟公共采购指令体系对谈判程序(Negotiated Procedure)有着专门的界定,即谈判程序是指采购当局与其选定的经济运营商进行磋商,并与其中的一个或多个经济运营商就合同的条款进行谈判的程序。
     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竞争性对话与谈判最大的不同在于,竞争性对话提供一个结构性的投标方法,并且规定了在采购当局接受最后投标后,与提交最终投标的投标人以及随后提供经济最优投标的投标人进行讨论的规则。在适用的依据方面,竞争性对话的基础在于合同特别的复杂,而谈判的基础在于数量多并且比较普遍,难以确定技术规格。 
    正是因为适用特点的不同,欧盟规定,竞争性对话仅适用于公共部门,不适用公用事业采购;而谈判程序多用于公用事业。
    相比于其他采购方式,竞争性对话还具有执行周期长的特点。据调查显示,在欧盟,许多项目的竞争性对话程序都出现了“一谈就超过两年”的状况。这也直接反映了这种方式的灵活性。
    那么,竞争性对话与我国法定的竞争性谈判有什么异同?
    “竞争性对话实际上是竞争性谈判中的程序之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黄冬如分析说,竞争性谈判中的“谈判”二字首先是“谈”,即双方就技术、服务、商务甚至价格进行“谈”的过程,最后进行判定。只不过,我国的实践中由于过于拘泥于程序的使用,使得谈、辩、论、对话等功能在评审过程中丧失。
    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张志军分析认为,竞争性对话是一种集对话、磋商和竞争为一体的采购方式,使用这种方式采购,采购需求特征会在多轮对话中逐步明晰。此外,与竞争性谈判相比,竞争性对话中,供求双方信息交流时间更长、次数更多、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要求更高。
    适合PPP等复杂项目
    竞争性对话,有着明确的适用情形。2004 /18 /EC 号指令规定,该方式只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特殊采购合同,包括以下两种情况:采购方自身无法确定满足需求的技术方案;采购方无法单方预先确定采购方案的法律或财务方面需补充的事项。此方式下,采购方和投标方交易成本都比较高,因此对于标的值较低的采购并不适合。
    那么,什么样的项目属于“大型的、特别复杂的项目”呢?张志军认为,没有现成通用规格标准、采购需求特征暂不明晰、评审标准难以拟定的采购项目,如IT项目、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等,均在此列。
    一位业内专家补充说,依据欧盟指令规定,竞争性对话也经常出现在基础设施等无法进一步界定金融、法律事项的复杂融资项目中。比如,PPP (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 ) 或PFI( 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合同,在金融与法律组合的情况下,由于风险分配、项目的建设、融资、对何种服务由谁来负责等问题无法作进一步的界定,因而需要同服务的潜在提供者进行商讨。
    从欧盟的实践情况看,大量的PPP项目均采用竞争性对话方式。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推广PPP模式,竞争性对话无疑具有广阔的应用空间。
    对话不局限于技术内容
    根据2004 /18 /EC 号指令第29 条( 3) 的规定,“采购当局应当与候选人展开公开的对话,这一对话的目的在于识别并确定最能够满足采购当局需求的方案。它们可以就合同的各个方面同选择的候选人进行讨论。”据此,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对话不仅可以就合同的技术方面,还可以就合同的经济方面或法律方面,比如,价格、成本、税收、风险控制与分配、保证、创设特殊目的公司的可能性等。
    而至于开展竞争性对话的程序,欧盟指令并未进行详细规定,但一些国际研讨会给出了较有参考价值的理论成果。比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一采购工作组在示范法修订过程中,充分征求了各成员国专家代表的意见,并就竞争性对话基本达成了以下一致意见:竞争性对话适用于采购实体不可能拟订足够详细的关于采购需求的说明的情形,并且可能需要经颁布国指定的审批机关的批准后方能使用;应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征求意向书以保证采购的公开性和竞争性;作为可选事项,采购实体在开始竞争性对话之前,可以进行资格预审;有关采购人的需求及评标标准等实质性条款,以及对于这些条款的修改或澄清,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提交截止日期之前的充分时间内作出;考虑到竞争性对话这一采购形式中信息交流的时间长、次数多,文件和信息的保密性必须得到充分重视;评价或排除投标人的标准应减少主观性、加强客观性;竞争性对话应该由采购实体的同一个(组)人主持,与各投标人同步进行;经过竞争性对话,采购实体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对话方根据对话程序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最终的申请文件;采购实体根据事前发出的征求意向书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对各建议书进行评价,选择最大限度满足要求的建议书中标。 
    这些集合各方专家的共识,也被视为开展竞争性对话的一道处方。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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