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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将供应商四种行为列入不良记录
发布日期:2014-03-20    地区:    阅读次数:3534

  湖北省黄石市财政局日前印发《黄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供应商诚信管理。
  据了解,黄石市将对供应商的不良行为进行分等级、分程度记录,落实在诚信档案上的记录将由"▲"代表。档案中记载的"▲"为不良行为记录,1个"▲"为禁止6个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此类推,从记载之日起计算,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告,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络管理系统显示,处罚全市有效。
  黄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胡劲松介绍,以前该市没有专门的制度规范供应商诚信履约,参照的是湖北省财政厅的做法。"今年年初我们出台《诚信管理办法》,就是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供应商作为采购活动的参与者,其诚信问题不仅关乎采购质量和效率,对于保障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也至关重要。"
  胡劲松认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实行分级管理,实现全市资源共享。
  《诚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商存在4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一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三是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四是与采购人串通或接受采购人要求,通过减少货物数量或降低服务标准给采购人返还现金。
  《诚信管理办法》还规定,全市政府采购当事人和各级监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向黄石市财政局报告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查实。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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