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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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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发布日期:2014-03-13    地区:    阅读次数:4093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政府要加强各类公共服务提供,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做好公共服务,是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公共服务的制度框架初步形成,上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文化生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缓解。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政府在公共服务提供中缺位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落实中央部署,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需要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须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当前,在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政府投入不足;在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建设领域,政府投入过多。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应解决政府职责定位问题,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行为的边界,注重发挥政府投入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教育、就业、环境等方面的公共服务具有区域溢出性,人们会“用脚投票”选择居住地区,此类公共服务应由中央政府主导提供。养老、医疗等区域性强的公共服务,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中央政府在财政补助、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一定政策支持。三是政府间财力与事权的关系。针对各级政府间“财力上移,事权下移”和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寅吃卯粮”等现状,公共服务的支出重心应向中央和省级政府上移,逐步推广省直管县模式以及乡财县管模式。进而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按照公共服务属性和地方政府财力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
  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利于调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积极性,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缓解公共服务供需矛盾。公开、公平、公正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始终坚持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健全相关制度,保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社会监督,把资金花在“刀刃”上。严格界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和购买内容,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新政府购买方式,弥补单一政府采购模式的不足。
  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财税功能作用,对有利于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生产经营行为给予税收优惠,对老少边穷地区给予补贴。研究设立以房产税等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种,增强地方公共服务投入财力。积极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事权精细化改革,促进支出责任与财力相匹配,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政府应逐年增加公共服务投入,并将政府性基金预算、社会保险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财政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规范公共服务资金管理。健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投入项目规划,完善公共服务投入运行和监管体系。规范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公共服务投入资金。坚决杜绝“形象工程”,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公共服务资金预算公开机制,加大公共服务资金运行绩效考核在干部政绩考核中的权重。切实加强对专项拨款的审计,对医院、学校、保障性住房等大型建筑质量实行一把手终身负责制。抓紧建立分级负责、环环相扣、密切配合、统筹协调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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