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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楼盘建设方案必须公示
发布日期:2007-07-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3

      北京市建委日前发出关于贯彻今年3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公示项目建设方案做出进一步规定。从8月1日起,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项目在办理施工招投标手续前需将建设方案报所在区县建委备案,并提交市建委在北京建设网上摘要公示;拟申请预售的项目要在售楼处公示。如建设方案变更,需征得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

  2007年5月7日,因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位于南三环边上的状元城爆发大规模的业主维权行动。在项目现场,记者看到原本应于2006年9月30日就应当完工的项目,时至当日仍在施工,小区仍是临时用电、没有监控措施、没有门禁系统,到处是土堆,小区内部道路还没修好,整个小区更像一个工地,小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远未达到交用的要求。而类似的现象在京城的很多楼盘都屡见不鲜。

  为了解决此类问题,市建委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规划意见书中明确同步建设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及其建设时序作为土地出让条件,新建楼盘必须将包括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内的建设方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公示。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住宅小区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建设工程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而住宅小区分期建设时,建设方案还应当包括分期的区域划分,区域界限,建设时序;每期区域内的住宅栋号及每栋建筑面积;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功能及建筑名称;每期工程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及建设进度安排;每期工程的招标和竣工验收计划。

  每期项目均须明确配套建设内容

  此次《通知》规定,从8月1日起,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在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备案;区县建委则需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施工招标范围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将审核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建委,统一在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公示。建设方案中应当包括总体分期建设情况、建设内容、拆迁进度、建设程序四大项内容。总体建设分期情况应明确该项目总建设规模、共分几期开发建设、各期的建设范围等问题;建设内容应明确各期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楼栋号,同时明确需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本期区域内市政道路、本期区域内代征道路、本期区域内绿化、本期区域内代征绿化等内容,制定建设时间计划;拆迁进度需标明项目区域内需要拆迁的部位,其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程序需详细列出每期项目中,每栋住宅楼应与哪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一同办理工程施工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明确在哪栋住宅楼楼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该期项目区域内的所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道路及代征道路、道路照明、绿化及代征绿化、与下一期项目的临时隔离措施等内容,并对各期项目间采取的临时隔离措施和未绿化(仅限非绿化季节完成的项目)部位所采取的防尘措施做出明确约定。

  已售楼盘建设方案变更须征得购房人同意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项目建设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依法对所公示信息承担责任。建设方案中分期建设内容、分期进度安排以及各分期中配套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按原报审程序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后的项目建设方案,经区县建委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建设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征求已售房屋购房人的同意,并须规定述程序办理建设方案报审公示手续。

  配套项目不可单独招标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网上公示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办理施工招标投标手续和施工许可手续、及组织竣工验收。住宅和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施工需由同一家总承包单位承担,但其中市政基础设施可作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住宅与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施工许可证原则上应以住宅工程为基础统一进行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时,应将经区县建委审核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项目建设方案同时报送,并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在售楼场所明显位置摘要公示该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方案的相应内容应在预售合同(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不按方案建设将被曝光

  对于不落实已公示建设方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和区县建委将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来源: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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