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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理解制度设计初衷
发布日期:2007-07-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97

      一次调研,集采机构阐述其与社会中介的区别时,提到了社会中介与采购人之间的“衣食父母”关系,必然对采购人言听计从,无法正常发挥“第三方”的作用云云。在座的一位采购人代表发言反驳:首先我们都规范地按国家法律操作,自认为没有牟取私利;其次,我想请问,社会中介听采购人的有什么不好?第三,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采机构,这不是资源垄断吗?个人认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提倡的竞争原则。

  不可否认,这位采购人触及了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中一个敏感且核心的问题,但这也不是一项调研或一篇文章能解决的问题。可这位采购人的思考显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公共制度,政府采购所用的财政性资金是典型的公共资源,不是某个采购单位的钱,更不是某个个体的钱。“听谁的话”、“满足谁的要求”,这不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是一项制度、一套规则,必须依法采购。

  其次,《政府采购法》从来没有排斥竞争。恰恰相反,是提倡充分竞争的。但由于公共资源的特殊性,其进入市场完全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设想,并不符合“市场在公共领域失灵的经济规律”。因此,《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活动实行政府强制委托;“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活动,实行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自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这种“双轨制”运行机制的设计初衷在市场调节与宏观调节之间进行了平衡。虽然不能说这是最好或惟一的设计模式,也不能说这种模式永远不会改变,但作为政府采购重要当事人,采购人要理解这种机制的设计初衷,在行驶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权时,要考虑法律赋予采购人这种选择权背后的深层函义。

  也许上述采购人对集采机构所说的“言听计从”感到不舒服,好像在暗示采购人是违规操作的源头,其实大可不必。因为根据“无赖假定”原则,在考虑公共制度安排时,必须假定“人人都是无赖”,必须排除所有违规的可能,你不违规并不代表所有人不违规,因此大可不必耿耿于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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