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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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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认定不可随意停
发布日期:2007-07-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38

      近日得知,某省暂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已有一段时间了,原因是“批得太多,市场太乱了”。笔者认为,此举有违《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

  2004年6月,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夕,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成为政府采购领域惟一的行政许可性审批。

  《行政许可法》实施时,被喻为是“一部法律掀起了一场革命”。因为它从规范行政许可这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入手,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主体、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希望通过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两者有机统一的目的。简言之,就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原则上不能被“行政”拒绝,只有矿产开发许可等有限资源的行政许可可以例外。作为行政许可性审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自然不在“例外”之列,以“市场太乱”为由暂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宗旨,只要是符合财政部31号部长令所要求的条件、符合法定程序的申请都应该依法受理审批,而不应该因为“乱”而停止受理。审批和管理是两个环节,不能用前一环节的违规来解决后一环节的问题。试问,停止审批,管理中的问题就能解决了吗?《行政许可法》倡导的是一种崭新的政府治理理念,即提高公民自治的效率和效力,实现公民自治与国家公治良性互动的“善治”。因此,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该考虑的是,在《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31号部长令要求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市场应该如何管理,而不是停止认定工作。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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