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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加强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管理
发布日期:2007-07-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8

      近日,记者从大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获悉,该市财政局出台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借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细化法律 按章办事

  2004年9月份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对货物类和服务类的招标采购进行了细化,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条件、需遵循的原则、采购程序、招标文件需包括的内容、投标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评标细则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是,无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均没有做出规定。

  据大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徐崇君介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新情况不断出现。在非招标采购中采用的操作方法和尺度各不相同,因此很有必要制定出相关的细则给予规范。”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中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大连市有关规定,大连制定了《大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让大家按章办事。”徐崇君说。

  自主创新产品被单独列出

  在大连市出台的《办法》中,记者看到,该法在规定何种采购可通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时,明确指出,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经科技部门会同有关综合经济部门认定的首次投向市场的资助创新型产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采购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规范操作行为

  《办法》包括六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监督检查各占一章。每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定义、适用范围、操作基本程序、操作细则等在该《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此外,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试用范围中,该《办法》还针对大连市的特点对《政府采购法》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如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适用范围中,该办法就补充: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算低于30万元,工程采购项目预算低于50万元的,可依照本办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在询价方式采购的试用范围中,该办法补充: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高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但项目金额低于30万元的,可以依照本办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该《办法》的出台为采购当事人提供了明文依据,规范了政府采购行为。”徐崇君说。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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