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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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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要“见阳光”
发布日期:2014-02-26    地区:    阅读次数:3929
    在多地“两会”上,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选对的”的严重弊端,引发关注。作为政府公共开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加强各环节监管,实现全流程规范,真正做到“花小钱,办大事”,恐怕还要在制度建设上多花心思。 
    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存在若干缺陷。首先是未能有效实行“管办分离”,行政部门同时扮演着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其次是行政权力过大,缺少有效的约束,甚至连采购什么、怎么采购、谁来采购、谁来代理、谁来供货都可由领导指定,法定的程序在权力面前形同虚设。最后,问责不力导致责任难以落实。由于政府采购缺乏绩效考核体系,既无法让采购实施者很好地履行把关责任,又无法防止权力寻租和利益交换。 
    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完善,应在三个方面着力。一是尽快出台一部更具操作性、可行性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弥补法律空缺,让政府采购在制度的铁笼子中运行。二是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公开化。比如可让社会中介机构介入,建立随机的专家库,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参与评审并出具意见,以有效优化监督方式,防止暗箱操作。三是进一步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审计追责。在每年的审计工作中,将政府采购的产品、数量、性价比作为审计重点,对其中存在着明显漏洞、问题的采购项目,应严肃问责项目操办人、负责人及相关领导。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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