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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政采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发布日期:2014-02-25    地区:    阅读次数:4382

  "明确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规定评审专家要持证上岗,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制定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规则,确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细化评审专家处罚规定。"随着《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出台,该省将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管理与使用相协调、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制度。
  四道程序聘任评审专家
  管好用好评审专家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保障。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四川省采购处")处长曹建琴介绍,《实施细则》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实行的是统一条件、公开聘任、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其中,评审专家聘任需要通过财政部门初审、岗前培训、复审和终审四道程序。
  初审过程中,申请资料不完整、填报信息与书面材料不一致的,财政部门会与申请人沟通;每年4月-6月,集中组织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岗前培训;每年7月底前,将已通过岗前培训的申请材料报四川省财政厅。
  每年8月-9月,四川省财政厅会集中组织复审和终审。复审通过的,列入拟聘任评审专家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其不符合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条件的,四川省财政厅或者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拟聘任评审专家和检举人。检举属实的,应不予通过终审;终审通过的,聘任为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资源全省共享。
  专家续聘也要公示
  《实施细则》规定,评审专家实行两年聘期制,期满可以续聘。评审专家申请延续聘任资格的,应当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检验复审。评审专家应在聘期届满60日前,填写《评审专家聘任资格检验复审表》,由四川省财政厅核实评审专家续聘条件。符合续聘条件的,列入拟续聘名单,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5个工作日。拟续聘评审专家名单公示期间,有实名书面检举评审专家存在规定的检验复审不合格情形的,四川省财政厅或其指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评审专家和检举人。
  四川省采购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规定,经聘任的评审专家应当先与四川省财政厅签订《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协议》,后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违反规定的各种情形以及受到的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
  曹建琴表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其加强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可以促进实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从而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原标题:管好用好专家 促进公平公正采购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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