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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制定政府采购合同鉴证新办法
发布日期:2014-02-21    地区:    阅读次数:4327

  为确保政府采购品质,近期,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审核工作暂行办法》和《关于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采购单位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暂行办法》,加强合同鉴证工作,防止采购活动虎头蛇尾,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管。
  
  合同备案审核暂行办法实行后,合同鉴证工作以项目负责人初审和科室终审为双审机制,双审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其他内容,对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成交)人响应文件承诺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心将一律退还,不予合同鉴证和备案,力求减少或消除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质量。
  
  在合同鉴证备案完备后,合同履约验收便是采购后期的重中之重,采用未中标供应商参与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即采购单位同意邀请第二预中标人参加验收,就是要把好检验中标(成交)人承诺及其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的最后关卡。此项制度的实行可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
  
  一是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未中标供应商对行业情况熟悉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采购单位提高验收质量,另一方面增加了自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行使监督权防止采购单位流于形式验收的不作为;
  
  二是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验收环节不是暗箱操作而是阳光作业,要进一步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时,正确引导未中标人参与验收,也是此项工作重要内容,采购中心要求采购单位对未中标人参与验收的行为进行科学评价。对无理取闹、不实事求是的验收行为给予不合格评级(评级与供应商诚信行为挂钩),对合格的未中标人参与验收的行为,在一定的期限内(通常为一年)采购中心给予其适当的资信加分,以鼓励和支持未中标人参与合同履约验收。(作者单位:丽水市政府采购中心)
           原标题:丽水强化合同履约 推进采购全程监管

来源: 浙江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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