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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代理机构不得超范围代理业务
发布日期:2014-02-12    地区:    阅读次数:3963
    本报讯 记者耿丹丹 通讯员曹长阳报道 湖南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机构不得超资格范围代理业务。
    《通知》提出,政府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政府采购和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其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由具备政府采购甲级资格的代理机构代理。各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包括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
    《通知》规定,采购项目涉及工程建设、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除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外,还应执行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其中,采购预算在建设、发展与改革、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按照其相关招标制度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评标和发布中标信息;采购预算在其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文件可参照其规定编制,其他则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明确,涉及建设工程、中央投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未申报采购计划或未按本通知规定委托相应资格代理机构招标的,财政部门不受理采购合同备案,不受理财政资金支付申请。代理机构超范围代理或违法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采购结果无效,并由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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