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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多项基本公共服务转由政府向社会购买
发布日期:2014-02-11    地区:    阅读次数:3929

  在日前的泉州市经贸文化项目对接推介会上,除了开春泉州市连续出台的八项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外,还有《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泉州市政府采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暂行规定》两份文件新鲜亮相。
  所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即“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要,运用市场机制,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一定方式和程序,以合同管理的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按一定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
  《泉州市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规定》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则是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据悉,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保障、公共就业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区事务、养老助残、法律援助、社工服务、社会福利、慈善教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和宣传培训等社会事务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社会审计与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等技术服务事项等等,原则上,均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转由社会力量承担。
  另一份《泉州市政府采购促进民营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则为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推出了多项优惠政策。如明确:参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的地产品供应商名录的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除了同样享受6%-10%的价格扣除外,还可再享受2%的价格扣除;不属于小微企业产品的,可享受2%的价格扣除等。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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