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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审批”构建高效采购
发布日期:2007-07-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7

      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已经成为阻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迟滞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弊端。国家为此从2002年开始根据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五项原则的要求,大力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据新华社报道,截至上月中旬,国务院部门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1806项,占总数的50.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取消和调整了半数以上的审批项目。
 
  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购领域的行政审批可以说从一开始就处于规范运行的轨道上。
 
    三项审批少而精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有哪些行政审批项目?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及非行政许可财政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财发[2004]12号),在政府采购领域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仅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一项,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或采购外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审批”两项。

  多数政府采购官员表示,和其他领域相比,政府采购的行政审批事项可谓是“少而精”。也正因为如此,财政部门并未在本轮清理工作中提出取消或调整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审批项目的意见。

    依法行政打根基

  国务院办公厅在全国范围内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已经不是第一次。面对其他领域一项又一项的审批项目被清理,为何政府采购领域一直保持三项审批不变?

  财政部有关人士认为,这首先与本届中央政府的执政理念息息相关,“当前的政府倡导建设和谐社会,提倡依法行政,而《政府采购法》就诞生在这个时候。”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购领域行政审批事项的设立,就有了高要求,从一开始就站在了精当、规范的高起点上。

  业内人士认为,三项行政审批项目,意味着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透明,意味着采购行为的便捷高效,意味着政府采购领域寻租机会的稀少,意味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能够与GPA更好地对接……

    审批执行系大局

  政府采购领域内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置较为准确、精当、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章可循,有理可据,因此在此次国务院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中,需调整或取消的行政审批行为并未涉及到政府采购领域。但要促进行政审批工作的进一步规范高效执行,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下,严格审视政府采购领域的三项行政审批项目的执行情况,是非常必要的。

  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曹银发说:“审视行政审批工作,就是审视我们的行政管理工作是否到位,审视我们的行政执法是否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秩序及政策执行效果,关系到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大局。”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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