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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争议的“场地费”
发布日期:2014-02-07    地区:    阅读次数:5381
    ■ 本报记者 贾璐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地费比租人民大会堂的都贵!”
    日前,民盟广东省委员会提交的《关于规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的建议》分析说,某交易中心向招标人按中标价的0.5‰收取场地使用费,每宗15万元封顶;向中标人按中标价收取交易服务费,以1亿元分段按0.9‰及0.5‰分级累进计算,每宗20万元封顶。以2010年该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额总计2000亿元保守估计,该交易中心近年来年收费额逾2亿元。提案认为,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的进场服务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类服务,本应由政府埋单,建议各级政府主动清理整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收费项目,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环境。
    那么对于提案中涉及的场地费问题,业内人士又有怎样的看法?
    ◇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不应该收取场地费。既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承担了政府职能,就应该由政府承担其运行费用。表面上看,该平台是收取了中介机构或供应商的费用,其实最终费用还是由政府来埋单。收费不仅会引起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不满,收取的费用如果监管不严,还会引发其他监管问题。强烈建议,不能将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演变成盈利的工具,更不能变成部门的小金库。
    即使要收费,也应按照该平台正常运行的需要,由财政部门核定固定的成本,多于成本的部分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不能由平台自行支配,也不能按收入的多少给平台提成。
    ◇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刘跃华:如果该平台是由私企承办,那收费无可指责。但如果是由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其收费应有国家法律依据,还应有省以上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能由交易中心自己说了算。
    一是应由省以上物价部门核定收费科目,如同住旅馆一样,按房间的装修标准(豪华、标间)、面积大小(套间、单间或普通间)、提供配套服务的内容(洗浴、健身、餐饮、娱乐)、住宿时间等进行核算,不可一概而论。二是只提供简单的场所,无任何其他服务内容却强行收取一些不该收取的费用是不合理的,也违反常理。三是按中标价的5‰收取场地服务费有吃大户之嫌疑,应该统一标准,不论项目大小,实行统一标准。如果按项目大小收费,难道坐地铁的人也要分三六九等?不能用统一的票价,势必引发公众的质疑。
    ◇国家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吕汉阳:大多数全额拨款的采购中心是完全不收取场地费、服务费的。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的不同,有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是全额拨款单位,确实需要弥补一定的成本,最重要的是不能随意乱收费。
    ◇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项目官员、助理研究员宋雅琴:向招标人收费,实际上是财政的钱从左手转到右手;向中标人收费,中标人实际上会将这部分费用转嫁到报价上,最终还是财政买单。因此说收费的意义并不大。但是如果不收费,财政能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运行费用有稳定的来源,能否保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专业能力建设?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回答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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