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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无资质“借壳投标”
发布日期:2014-01-28    地区:    阅读次数:4803
  张某在个人无资质的情况下,借用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然后承包项目获利。近日,经重庆市垫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判处同案被告人李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为增添中标把握 联合他人串标
   2012年底被告人张某得知垫江环保局将对龙溪河综合整治项目污水修理厂进行工程招标,觉得“捞钱”的机会来了。由于自身无参与投标的资质,被告人张某竟铤而走险找来被告人王某的公司“借壳围标”。 
   
  在投标的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为了增添中标的把握,其只要求参与投标的上述三个公司制作、提供投标资格审查部分资料,至于三个公司的项目投标文件,则由其委托的专业核算人员范某进行统一制作。2012年12月31日工程开标后,上述三个公司参与投标,最后被告人王某所在的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484万元。尝到甜头的被告人张某和王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参与了另外三个工程投标。累计中标金额近3千万元。
    
  法律法规明文禁止 借壳投标
     借用资质投标的,常见有两种常见情形:一是投标人没有资质,就联合有资质者一起投标。对于这种情况,《招投标法》明确规定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另一种情况是,没有资质者完全借用他人资质,以他人的手续、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对此,《招投标法》是完全禁止的。该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政府采购法》对于借用资质投标的行为也有相关的规定。
   
  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借用资质投标,应该承担法律后果有:根据《招投标法》规定,以此方式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招标投标发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要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则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这就是说,借用资质投标的,轻则中标无效,重则负刑事责任;而将资质转让出借投标的建设企业会面临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如何防范借壳投标
   既然法律法规对于借用资质的投标造成的后果有明文规定,为何此类事件还是屡禁不止? 据本网专家陈晓华分析认为一方面是相关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 是因为监管成本较高,违法者逃避监管相对容易,客观上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违法的成本较低,让一些人为了利益不禁铤而走险。
     
  陈晓华同时也建议,为防止借壳投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需要从几个方面进行防范。一是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对中标单位要严格、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发现有借用资质现象的企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二是将出借资质的企业记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降低或吊销其资质证书。三是要进一步强化项目法人制,有关部门加大监督力度,建设单位对借用资质管理不力,应对项目法人问责 。
    事实上,2012年6月中央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关于对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清理检查发现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以解决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通过“出借”、“挂靠”获得资质的行为。
     陈晓华认为, 某种意义上清理借壳招标现象是对招投标制度的一种改革,需要立足实践、贴近实际,更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才能促进招标投标行业健康发展。(海玲)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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